华电新能(600930):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15:2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新能: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护股东、公司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
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会议召集人确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应保证与
会股东或者代理人能进行互相交流。股东或者代理人在会议
上不能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于会议结束
后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股东或者代理人的口头表决具有
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
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
表决为准。

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在向股
东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表决时限。股东应当在表决票上写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一旦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
权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该议案表决通过的法定表决权数,
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为审议通过。股东未在表决时限结束前
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会议不应
延期或取消,已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案提案提出。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
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他人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他应由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但提
名的人数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召
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
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
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
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
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
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
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且同意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
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
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
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
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
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
事为止。

(七)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
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为在相关提案获得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六节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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