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2025年9月18日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年9月29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760,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12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43%。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637,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3%。 3.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240,9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99.7142% 395,000 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73%;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05,75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622%;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03%;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104,1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6%;反对2,531,7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68,9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417%;反对2,531,7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08%;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90,3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0%;反对2,557,4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0%;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55,1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71%;反对2,557,4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22%;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7%。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智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对其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69,44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8%;反对396,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5%;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57,35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90%;反对396,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1%;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0 1.4188% 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137,74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8%;反对41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8%;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25,65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82%;反对41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0%;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8%。 本次股东会审阅的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表决通过是议案5表决结果生效的4 5 前提,议案 、议案 为潜在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作为潜在关联交易对方,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韩美云 王远 时间: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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