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11:20 中财网
原标题:利扬芯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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