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桑科技(301491):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32:32 中财网

原标题:汉桑科技: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91 证券简称:汉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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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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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公司注册信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4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5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26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675万元变更为12,9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9,675万股变更为12,900万股。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5年8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为使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的营业期限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公司拟将营业期限由“2003年8月21日至20538 20
年 月 日”变更为“长期”。以上事项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其他系统性修订:
1.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 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3. 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标点符号的调整、个别用词造句变化及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将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附表:《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号为:91320115751297837G。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汉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号为:91320115751297837 G。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3,225万股,于2025年8 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康平街8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康平街8号,邮政编码:2111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人民 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00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以技术创新为 驱动力的智慧音频全链解决方案和服 务平台,以创新卓越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全球一 流的智慧音频全链解决方案和服务平 台,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用心创造,
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公司持久高效发 展,为股东取得优厚回报,为员工提供 发展机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追求卓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 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收益,为社会创造 财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 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物 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可穿 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智能农业管理;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 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 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物 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可穿 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智能农业管理;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 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900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 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 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本 项第3目或第5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 5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 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 在十二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超 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 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 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 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 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 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 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 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 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置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 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 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 息,董事应永久保密。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 少于两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 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第一一二条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一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二〇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书面投 票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邮寄、传 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 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 合同规定。
第一三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〇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五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五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五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按照“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 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 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监 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 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 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公 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 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可 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按照“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 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 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监 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 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 须审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公 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 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可 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 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 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 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 部分)的10%。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准。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 本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 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发放 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 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 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 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 部分)的百分之十。具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准。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 本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 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发放 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
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 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 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 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 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 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 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 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 件、比例、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 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 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 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 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 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件。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 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 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 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五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五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一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六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第一六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和 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 和电子邮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七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七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七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七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七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八〇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八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八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八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九八条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之日起施行。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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