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下午14:30时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下午14:30之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大会秘书处按股东持股数排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发言时请简短扼要,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的发言及质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刘联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该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认为刘联涛先生符合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查,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依法合规,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选举其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成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同其他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一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山西省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
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
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
| 2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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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 |
| 4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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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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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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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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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
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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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职权,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建
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
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
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职权,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建
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
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
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
| | | |
| 7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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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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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本结构为:
股本总额为1,929,191,776股,其中
人民币普通股1,775,542,689股(占
总股本的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153,649,087股(占总股本的
7.96%)。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929,191,776股,公司的股本
结 构 为 : 人 民币 普通股
1,775,542,689股(占总股本的
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153,649,087股(占总股本的7.96%) |
| | | |
| | | |
| | | |
| | | |
|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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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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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
| | | |
| | |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议。 | 议。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 | | |
| 15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16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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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18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19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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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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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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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2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期限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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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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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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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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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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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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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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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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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 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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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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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行为规范: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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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五)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
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
配公司资产。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
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
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
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生。 |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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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侵占资产的,公司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实施不影响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款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股东扣减其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秘书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监
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
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
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当
日内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股东名称、侵占资产名称、涉及金额
侵占起始时间、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若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
报告中注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
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
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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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议案:
1、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的事实及责任人;
2、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冻结;
3、确定清偿期限并向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发出通知。如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
偿的,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
占资产;
4、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产事实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
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免职。对清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执行不力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参照前述条款给予相应
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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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 | |
| | | |
| | | |
| | | |
| 32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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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3 | 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
般规定 |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
定 |
| | | |
| 34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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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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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36 | 第四十四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37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被
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被
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
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
| | | |
| | | |
| 38 | 第四十六条公司进行“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本章程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 |
| 39 | 第四十七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 第五十一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
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 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
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
| | | |
| 40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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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1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42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
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
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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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4 |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
集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45 |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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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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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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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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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9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 |
| | | |
| 50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51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
案与通知 |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会的提
案与通知 |
| | | |
| 52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53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提
出临时提案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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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 |
| | | |
| | | |
| 55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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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6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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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7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
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 | | |
| | | |
| | | |
| 58 |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59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 | | |
| | | |
| 60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
| 61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6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 | | |
| | | |
| | | |
| 63 |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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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65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
| 66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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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7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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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68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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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70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71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
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会的内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
| | | |
| | | |
| 72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 | |
| | | |
| | | |
| 73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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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4 |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
决和决议 | 第四章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
和决议 |
| | | |
| 75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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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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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外的其他事项。 | 外的其他事项。 |
| 77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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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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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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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
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
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
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
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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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81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
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
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
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
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
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
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
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 |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
股东意见。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
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
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
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董事
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
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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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但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
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
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
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
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 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
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
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
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
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
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
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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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八十八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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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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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84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 | | |
| 85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86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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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7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 | |
| 88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 | 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89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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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0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
即就任。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就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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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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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2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党委要建立
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
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
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
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党委要建立
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
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
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
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
| | | |
| 93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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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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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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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5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可以
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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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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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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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9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99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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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因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移交所承担的
工作,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任期结束后12个月内依然有效;但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该持续至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因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
结束后12个月内依然有效;但其对公
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该持续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 | | |
| | | |
| 101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103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聘请独立
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聘请独立
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104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4人,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2人。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4人,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2人。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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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5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对股票来源全部为公司
回购的股份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
权激励方案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作出决定;
(十九)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经股东会决议授权对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方案、发
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作出决
定;
(十八)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
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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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七)、(十八)项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
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十七)项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
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 | |
| | | |
| | | |
| 106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 | | |
| 107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108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
| 109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它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它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承担首要责任。 |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承担首要责任。 |
| | | |
| | | |
| 110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
| | | |
| 111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112 | 第一百三十五条除本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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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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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13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书面记名现场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14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
| 115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
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
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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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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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
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
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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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
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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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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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8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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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
| | | |
| 120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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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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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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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 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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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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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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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4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规
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书面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
知全体股东。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其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前述规定的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书面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
全体股东。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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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此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此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26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 127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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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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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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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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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31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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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 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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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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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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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34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 | |
| 135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 | | |
| | | |
| | | |
| 136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137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 |
| 138 |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
〇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六)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139 |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
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 第一百七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非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
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
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
| | | |
| 140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性。 | 第一百七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性。 |
| | | |
| | | |
| | | |
| | | |
| 141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142 |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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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43 |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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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 |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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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
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 |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
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
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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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10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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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并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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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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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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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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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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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决策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决策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
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
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
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 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
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
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
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
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
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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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
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
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
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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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
项规定处理。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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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管理
层、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拟定现
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少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并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包括未进行分红
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
况及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
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管理
层、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拟定现
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少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并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包括未进行分红
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
况及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
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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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51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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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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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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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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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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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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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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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第一百九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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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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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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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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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邮寄进行。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邮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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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提
交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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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〇四条规定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164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 |
| 165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媒体上公
告。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二百〇四条规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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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媒体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〇四条规定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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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第
二百〇四条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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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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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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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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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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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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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第二百〇四条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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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174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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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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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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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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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 179 | 第二百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 第二百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
| |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80 |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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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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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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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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