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000546):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50:28 中财网
原标题:金圆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御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50%且金额高于5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10%且金额高于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三)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人资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如前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交由法务及风险控制部研判,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高于”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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