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00086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新闻媒体;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政府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按规定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提出、解释、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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