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3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多项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所在地门牌号发生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和办公场地未发生改变。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18号”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3289号”。
法》(2023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均予以相应修订。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条为维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
设立,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535号文批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7万股,其中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1,126万股,自2015年4月22日
起开始上市交易;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81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上市
交易。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设
立,在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200787153413N。
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535号文批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7万股,其中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1,126万股,自2015年4月22日起
开始上市交易;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81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上市交
易。 |
|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双元大街 18号
邮政编码:271105 |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双元大街 3289号
邮政编码:271105 |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
| |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
|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
|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提前15
日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
东应在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及实施查阅行为时连 |
| |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序号递延 |
|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序号递延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
外):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
| 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
外):
……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除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免于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
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
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
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
| | 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
|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定。 |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
实施办法办理。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
|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
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
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
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
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予
以监督。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 |
|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程序如下: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
|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
任。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 |
| |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
|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
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
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
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公司 |
|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或者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
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零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
| 他人员。
…… | 的其他人员。
……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详细说明辞职的理由。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报告,并详细说明辞任的理由。如因独立董事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删除,序号递延 |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
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提
出建议并实施考核;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2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设副
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会后参会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
|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期限为10年。 |
|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
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等委员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
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整节删除,序号递延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设财务负责人1
名,均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 |
| |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
|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如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
资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如无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且超过50,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
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当年盈利且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会
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经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提出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研究论证、决策及
执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
事、公司管理层以及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
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 30%,且超过50,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
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提出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
过。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
|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利润派发事项。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
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
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
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
决同意,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
及时予以披露。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 删除,序号递延 |
|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目标。《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需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
在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每三年重新审定一
次。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内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
| |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聘用符合《证券
公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或其他网
络通讯方式进行,情况紧急的,以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方式送达通知。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 删除,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
|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
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记录时间为送
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将在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
| |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
|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后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