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300443):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1:10:14 中财网

原标题:金雷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多项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情况
因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对当地门牌号按照道路距离重新调整,公司
所在地门牌号发生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和办公场地未发生改变。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18号”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3289号”。

二、本次修订基本情况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均予以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该部分修订不
再逐条列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 设立,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535号文批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7万股,其中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1,126万股,自2015年4月22日 起开始上市交易;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81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上市 交易。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设 立,在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200787153413N。 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535号文批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7万股,其中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1,126万股,自2015年4月22日起 开始上市交易;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81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上市交 易。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双元大街 18号 邮政编码:271105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双元大街 3289号 邮政编码:271105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提前15 日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 东应在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及实施查阅行为时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序号递延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序号递延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 外):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 外): ……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除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免于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 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 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 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删除,序号递延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序号递延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 实施办法办理。删除,序号递延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 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 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 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 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予 以监督。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程序如下: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就任。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 任。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 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 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 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公司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或者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 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第一百一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他人员。 ……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详细说明辞职的理由。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报告,并详细说明辞任的理由。如因独立董事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删除,序号递延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 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提 出建议并实施考核;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2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设副 董事长1名。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序号递延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会后参会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期限为10年。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五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 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等委员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 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整节删除,序号递延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设财务负责人1 名,均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序号递延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删除,序号递延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如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 资金。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如无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且超过50,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 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当年盈利且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会 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经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提出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研究论证、决策及 执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 事、公司管理层以及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 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30%,且超过50,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 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提出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 过。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利润派发事项。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 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 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 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 决同意,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 及时予以披露。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删除,序号递延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目标。《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需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 在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每三年重新审定一 次。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六十七条 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内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 聘用符合《证券 公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或其他网 络通讯方式进行,情况紧急的,以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方式送达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删除,序号递延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 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记录时间为送 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将在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后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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