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300452):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5-051 债券代码:123199 债券简称:山河转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概述 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尹正龙先生遗产由其妻子吴长虹、女儿 尹稚雅两人共同继承,继承后吴长虹女士将直接持有安徽山河药用 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7,293,091股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20.172%,尹稚雅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15,764,363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24%。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近日,公 司收到尹稚雅女士和吴长虹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尹稚雅女士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15,764,363股表决权委托给 吴长虹女士。协议生效后,吴长虹女士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6 3,057,454股表决权,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896%。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尹稚雅 乙方(受托方):吴长虹 第一条:委托权利 (一)甲方自愿将所持全部山河药辅股份的提案权、提名权及投 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甲方授权代表,可根据自身意愿代为向山河药辅股东会提出提案,向山河药辅提名董事候选人,并在山河药辅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二)乙方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并尽勤勉审慎义务,不得利用 受托行使的股东权利从事违法、侵权行为。 (三)本协议有效期间,若甲方持有山河药辅股份数量发生变动, 则乙方受托行使的股东权利自动及于甲方持有的变动后全部山河药 辅股权。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 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第二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一)甲方将就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 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的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委托授权书》。 (二)甲方将为乙方行使表决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 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 (三)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 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行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生效及其他 (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 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吴长虹女士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 取得对公司63,057,4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6%)的表决 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从尹正龙先生变更为吴长虹女士。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5-050)。 2、本次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强化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性,有利于维持公司管理层及经营结构的持续稳定,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1、表决权受托方吴长虹女士为委托方尹稚雅女士的母亲,具有 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涉及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 告。 3、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字盖章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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