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复合(873576):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00:06:4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力复合: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5-068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8《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可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事项出具承诺。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充分考虑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承诺相关方若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原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承诺人承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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