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达光电(87300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00:07:31 中财网
原标题:纬达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78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八)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广告、媒体采访和报告及其他宣传材料;
(七)电话咨询;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
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前述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