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达光电(873001):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1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副董事长1名。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任命和解聘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等事宜。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档保存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草拟和会议文档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合称“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门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但不足 1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公司资产(含土地)及股权对外(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协议转让; (二十)审议公司对所出资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以及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有关职责定位,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可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层等授权对象行使。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披露或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捐赠等事项。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定期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半年度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召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应于会议召开 2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三条 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提案进行讨论时,董事会可采用书面提案方式开会,即通过传阅提案的方式作出决议。除非董事在书面决议上另有记载,该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该等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传阅,书面决议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与董事会其他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有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证机构投资者的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应主动通过多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方式应为记名投票表决(包含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并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在会上宣读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视为该提案未获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书面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过”“少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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