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30109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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