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10:54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慧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原 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原有 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3934X6。
第一章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一章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一章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章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一章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章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章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第一章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章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三章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三章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葛航、戎 华、杨慧娟、徐应江、何忠民、洪邵平、沈 健、王纪娜和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 为34,137,938股,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情 况如下: ……第三章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葛航、戎 华、杨慧娟、徐应江、何忠民、洪邵平、沈 健、王纪娜和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 为34,137,938股,面值每股一元。上述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912.469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154,912.469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第三章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章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删除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 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新增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7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章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 ……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第四章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第四章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第四章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第四章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第四章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四章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第四章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委托书。书。
第四章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四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四章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章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第四章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四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四章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第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第四章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
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章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章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第四章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章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四章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 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 数。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决议。第四章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 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会决议。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 董事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独 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或者 更换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 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 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 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 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 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 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 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以其得 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或监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非由职工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 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 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 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 总票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四章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四章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章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四章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章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 第五章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章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章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五章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章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五章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章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第五章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第五章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新增第五章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章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五章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五章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 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 4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设 董事长1人。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

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五章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五章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删除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