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
|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10:54 中财网 |
|
原标题: 创业慧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章程内容 | |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 |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原
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由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原有
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3934X6。 | | 第一章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一章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一章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一章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 第一章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 | | | | | |
|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一章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章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一章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 | 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一章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三章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 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 | 第三章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葛航、戎
华、杨慧娟、徐应江、何忠民、洪邵平、沈
健、王纪娜和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
为34,137,938股,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情
况如下:
…… | 第三章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葛航、戎
华、杨慧娟、徐应江、何忠民、洪邵平、沈
健、王纪娜和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杭州创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
为34,137,938股,面值每股一元。上述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 | |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912.469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154,912.469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 |
|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 | | |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 | | | | |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 | | |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 第三章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 | | | | | | | | |
|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 第三章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
| |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 |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删除 | | | | | | | | | |
|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
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
| |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7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 | 第四章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
…… | |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第四章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 第四章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 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 第四章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 | | |
|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第五章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四章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第四章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 | | | | | | | |
| 委托书。 | 书。 | | 第四章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四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四章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四章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四章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四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 第四章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议。 | | | 第四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四章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第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第四章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四章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 第四章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名;
…… | …… | | 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四章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 | 第四章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第四章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章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第四章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第四章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章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 | 第四章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章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第四章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
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
数。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决议。 | 第四章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
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会决议。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
董事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独
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或者
更换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
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
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
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 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
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
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
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
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以其得
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或监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非由职工 | 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
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
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
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
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
总票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 | | | | | | | | | | | 第四章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四章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 | 第四章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四章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 | | 第四章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章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
第五章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五章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 | | 第五章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五章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五章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五章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第五章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 | |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 | 第五章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新增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五章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章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五章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
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
4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设
董事长1人。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 |
| 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 第五章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第五章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 删除 | | | | | | | | | |
|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