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30084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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