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葫芦娃(60519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9】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上交所。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当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九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选择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述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集团各分、子公司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海南证券监督管理局、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公司应按上交所的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若出现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议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公告中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十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5、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0、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十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三十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三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透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化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三)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四)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报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当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实行电子文档和实物文件同时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档的保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符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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