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603386):骏亚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26:14 中财网

原标题:骏亚科技:骏亚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骏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删除“监事代表”,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下同)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下同)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26,322,56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面值1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6,322,56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6,322,56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提出查 阅、复制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目的。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上述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删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
 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 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 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 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五)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同时视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负有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股东 会予以罢免。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未按照本章程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 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 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罚。
新增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 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少于5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视频、电话、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第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四)董(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 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 案提请股东会审议。(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 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 审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它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它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一)至(六)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出现(七)、(八)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 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 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生效后2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生效后2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 责任。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聘任、 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事项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 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制度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 权。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公 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 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专 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 长1人。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五)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如有未尽事宜,则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如有未尽事宜,则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和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所有财 务资助交易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 (三)公司发生的单笔或年度累计的银行 借款、开出银行票据、票据贴现、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等每项融资方式的融资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 项(扣除已归还的金额),由董事会批准, 但必须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或 因上述融资事项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60%的,由股东会批准。 ··· (五)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列明情形以外 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 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 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且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及时披露;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超 出董事会权限的财务资助事项,均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五)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列 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 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记名投票等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投票表决 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邮寄、电话、 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会签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三节专门委员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上述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战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负责对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工资、 奖惩和解聘等,组织力量拟订相关管理办法 并督促执行; (九)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拟定公司税后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批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负责对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工资、 奖惩和解聘等,组织力量拟订相关管理办法 并督促执行; (九)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拟定公司税后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批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 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予以执行。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 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 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 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 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 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 以执行。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规 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 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 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 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 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 提请召开股东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股东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 投票方式。 ···审议,股东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 票方式。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删除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 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进行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 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或传真发 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 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 署;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进行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对方 接到电话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本 章程相关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本 章程相关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定的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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