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002989):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8月30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14:5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楼峻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含通讯方式,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有表决权股份”不含股东放弃表决权的相应股份,本次会议已剔除宿迁市中天安汇智技术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12,718,860股,下同)96,095,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0.87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370,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25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97,465,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1.603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89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共计1,465,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760%。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列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7,445,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6,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28%;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议案2、《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54,24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2%;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议案3、《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7,445,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5,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5%;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议案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7,445,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8%;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9%。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况昊 杨德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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