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002612):朗姿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257,486,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现金收购重庆时光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1%;反对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9%;弃权1,4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1%;反对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9%;弃权1,4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5%;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1%;弃权5,9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5%;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1%;弃权5,9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雷娜、李松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