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002092):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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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1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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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泰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
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新化K1
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泰化学”)于2025年9月29 <
日召开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董事长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1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
为6,000万元,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普通
股,其中主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及部分货币形式认
购4,195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
69.92%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以现金出
资认购1,05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份总
数的17.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
595
公司以现金认购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
股份总数的9.92%;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95万股,占
1.58%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 ;新疆盐湖
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65万股,占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的1.08%。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6,000万股,每股金额为 1元,公司
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股
占总股 出资方 出资时
发起人名称 数(万
本比例 式 间
股)
经营性
新疆化工(集团) 2001.12.
4,195 69.92% 资产和
有限责任公司 14
现金
乌鲁木齐环鹏有 2001.12.
1,050 17.50% 现金
限公司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01.12.
区技术改造投资 595 9.92% 现金
14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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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2003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7,600万股,
股份总数由6,000万股增加到13,600万股,
公司发起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实物出资,认购1,245万股,共计持
有5,4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00%
(现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4,080万股股份
划转给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划转后,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360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中国化工新
材料总公司持有4,080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30%);发起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
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450万股,共计持有
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8%;
发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
司以现金出资认购505万股,共计持有
1,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09%;发
起人新疆准噶尔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放
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95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0.70%;发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
限责任公司放弃此次认购,共计持有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8%(2005年
2月该公司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巩
维平持有);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现金出资认购2,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18.38%;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1,000万股,占总股
份总额的7.35%;新疆三河石油燃料有限
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900万股,占股份总
额的6.62%(2006年3月该公司已将股份
全部转让给新疆中原富海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 | 新疆准噶尔生态
2001.12.
工程股份有限公 95 1.58% 现金
14
司
新疆盐湖制盐有 2001.12.
65 1.08% 现金
限责任公司 14
合计 6,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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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4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处置)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5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依照本章程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有合
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行
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
股东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复
制。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或违法违规使用所查
阅、复制的相关材料信息,不得因使用所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
舆情风险或者其他重大负面影响。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对其所
提交的申请查阅、复制材料的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目的正当性等作出承诺,同时前
款规定的股东应书面承诺遵守有关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其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的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该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
6
| |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1%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180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30
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180
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
讼。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
7
| |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调查、询问有
关事实和信息,及时、如实答复和提供相
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
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前款公司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
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8
|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
制权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
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述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
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
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9
| 债务;
(六)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有效
措施并及时披露。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
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
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10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担保
行为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或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述担保涉及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
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建立违规追究机制,违反本章程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11
| 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和程序对
外担保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
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
项。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
| 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由董事会确定具体地点后予以公告。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会通知中
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13
|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
14
| 担。 | 公司承担。 |
|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
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15
|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16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
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
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
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
表决权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17
|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文件,并按
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
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有关保险、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18
|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 |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基本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3%
有公司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基本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事项。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
1%
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19
| 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公
司职工代表股东会选举产生。 |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
过之日即就任。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3
换,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更换董事(不包括董事辞
职)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三分之一。
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时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
20
| 一。 |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21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根据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亲
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
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中,发现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
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中,发现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
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
22
|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
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长期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一般状况下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长期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状况下为三年,特
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
作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
工作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
23
| 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 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
24
|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25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一个会计年度内,决定累计金
额超过(不含本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1%、不超过(含本数)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
金);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一个会计年度内,决定累计金
额超过(不含本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1%、不超过(含本数)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
金);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
26
|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八条规定的职权提议时。
(五)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
上的股东提议时。 |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3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人,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 |
27
| |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
28
|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担任召集
人。 |
| | 删除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
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
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 第一百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3年或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
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 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 |
29
| 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
期和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任免,由批准
设立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决定。 | 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
委相同。党委成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
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决定。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30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
31
|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第二百一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四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 | 第二百三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
32
|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受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受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特此公告。
新疆
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33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