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002708):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年 9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部门、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业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四)董事长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证券事业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8日 附件 1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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