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000595):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 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 经理层行使。一般授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的决策 事项,特别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就其他事项通过董事 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董事会授权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四)动态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 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 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第二章董事会批准事项标准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指公司的经营班子,负责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范围应在《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 对一定限额内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管理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授 权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报请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采取制度与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授权事项清单的动态调 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调整,由相关部门提 出议题,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报请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 予的权限。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 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十条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决策程序。其中,需经党委会前置审 议的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做出决策。涉及公司职 工重大利益的,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除已授权事项外,公司相关部门对需要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授权的事项提出动议,经董事会审核并拟定相关 议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决议、决定等形式 颁布执行。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授权终止: (一)被授权事项完成或者被取消; (二)公司经理层或董事会提出,经原批准程序批准终止 授权; (三)经理层无法正常行使权限;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经理层须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 况。 第十四条授权事项决策后,由经理层、涉及的职能部门 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当授权事项与经理层主要负责人或其亲属存在 关联关系的,经理层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当授权 事项与经理层其他成员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经理层成 员在经理层集体开会决策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 理,授权不等同于放权。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 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 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 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 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授权决策 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 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适宜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 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第十八条经理层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 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经理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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