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0005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30:33 中财网
原标题:*ST宝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前3日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发现会议通知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公司或者董事
会秘书提出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解
释或者进行更正。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亲
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
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
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提
前审阅会议材料,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法律、行业等知识。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
事项,并提供完整的定稿资料。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审议事项
时,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
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
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提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专门部门协助筹备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提供必要的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
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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