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000595):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 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夏国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 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 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各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 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 总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 件进行核实。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七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舆情工作组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 司舆情工作组组长及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知 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 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 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 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 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 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 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一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