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000595):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35:53 中财网
原标题:*ST宝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宁夏国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生效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事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董事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
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董事离职并不免除董事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
责任。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