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 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填写《暂 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确认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总 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填报时间: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务等信息。 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单位/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单位/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单位/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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