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 据国企薪酬改革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专职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安全总监、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其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其薪 酬结构、水平和绩效考核办法可协商确定,由公司董事会 审批。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三条薪酬结构 企业负责人薪酬=固定薪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根据公司主业相关性、 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为了强化过程管控,公司将年度主要经营业绩 1 / 6 指标分解到季度,与企业负责人部分绩效年薪挂钩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在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 第六条 固定薪酬核定以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季度考核的绩效年薪按预算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三章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 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改革专项指标、加扣分项五部分 构成;任期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展指标、管理效 能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和考核办法按相 关文件要求执行,考核结果应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对副职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 (一)按照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要求,公司 与企业副职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 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副职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二)年度考核指标和权重 1.共背指标50% 公司的年度考核得分 2.个性化指标50% 按照岗位职责分解给个人的公司年度指标和主要负责 人认为应当纳入的指标。 (三)任期考核指标和权重 2 / 6 1.共背指标50% 公司的任期考核得分 2.个性化指标50% 任期内各年度平均考核得分 (四)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按 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九条企业副职负责人按实际在岗人数、在岗时间以 主要负责人薪酬为基数,按人均0.8的系数核定薪酬总包, 按照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在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6-0.9之间合 理拉开差距。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固定薪酬、季度已发绩效薪酬从年 度应发薪酬总额中扣除。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 “E”,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以 外领取其他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以及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津贴(包括夜班津贴、 加班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工龄津贴、过节费(节日补 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 批准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公司制度领取单项奖励。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固定薪酬按月支付,与季度考核 3 / 6 挂钩的绩效年薪按月预发季度结算,其余绩效年薪在次年 春节前部分预发,剩余部分在次年工资清算后支付。任期 激励在任期结束清算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凡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 则上不得增长: (一)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增长 的。 (二)企业年度增亏的(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 目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全口径)平均工资下降的, 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应下降。原则上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增幅不高于利润总额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应在各年度计提,根据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 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 (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如有 领取兼职薪酬或报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其他利益) 的,必须全额交回。同时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和公 司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 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本公司的,除按 4 / 6 当年实际在岗时间和价值贡献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 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岗位变动继续 在本公司工作的,按变动后的岗位核定薪酬。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任期激 励不予发放。非本人原因在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 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任 期激励。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按规定领 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 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或报 销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 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 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统 一规定,并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 取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5 / 6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且减发或者扣发 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收入,并调减下一年固定薪酬基数。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根据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 办法(试行)》(川国资发〔2024〕11号)相关规定扣减其 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弄虚 作假、谎报瞒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 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结论,追索扣回部分或全 部已发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追索扣回亦适用于已离职 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国家对上市公司相关要求披露企业 负责人薪酬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度起施行。原公司《董事长、监事 会主席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废止。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6 /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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