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者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 知悉的信息进行或者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