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 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者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者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 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者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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