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 展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展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发展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发展规划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发展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由项目发起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提案,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后提交发展规划委 员会。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展规划委员会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者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发展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七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审批。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 知悉的信息进行或者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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