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40:26 中财网

原标题:弘景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进行调整,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8,896.5333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96.533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股东对质押情况 不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删除
  
  
  
  
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 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 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 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 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五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 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或送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 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 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 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 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 或变更;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 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 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 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适用上述两款规定。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适用上 述两款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 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三)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授权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 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六)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 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删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每个专门委员会由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相关内容调整至“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一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录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 修改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事先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三条(七)-(九)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删除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十二)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若公 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书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
  
  
第十章劳动人事管理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删除
  
  
  
除上述内容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交叉援引自动调整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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