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进行调整,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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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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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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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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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8,896.5333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96.533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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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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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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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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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
|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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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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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
| |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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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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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股东对质押情况
不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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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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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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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
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
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
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
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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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
|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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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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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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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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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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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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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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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
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或送达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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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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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
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
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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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
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
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
|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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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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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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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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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
|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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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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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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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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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
或变更;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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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
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
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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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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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
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 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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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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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适用上述两款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司选举、委派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适用上
述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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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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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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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
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三)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授权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
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六)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
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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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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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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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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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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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每个专门委员会由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 相关内容调整至“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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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一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录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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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
修改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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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事先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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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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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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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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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 |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
| |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三条(七)-(九)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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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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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
|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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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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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十二)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若公
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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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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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书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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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 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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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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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劳动人事管理 | 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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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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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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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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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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