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和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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