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688459):《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3以上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至 2名。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 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各事业部等主要人员组成。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 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议题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 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方式召开,以利于 委员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 证参会的全体委员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委员会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 以采取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名委员有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1 1 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 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 第二十二条 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第二十五条 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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