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3000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一切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3.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4.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5.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5.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6.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就其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规范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营管理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管理,根据每个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相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小组,负责对投资行为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及其它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整体评估,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并提出整体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项目发起: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项目发起方)提交对外投资意向方案,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目的及投资可行性与必要性,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预审; 2.项目立项: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牵头,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审批立项; 3.尽调决策: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项目发起方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有),按立项意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尽调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研拟洽商有关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提报审批;4.投资实施: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项目发起方负责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于分期出资的项目,应结合项目后期变化,在下一期出资前再次进行论证和评价,若评价结论与原决策有重大差异时,则需按前述程序提交相应决策机构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对应子公司(如涉及)应当对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十五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CEO报告,以便公司及时进行分析、决策,正确应对重大变化和异常情况。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CEO应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自查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将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CEO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调整投资项目,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通过收回、转让等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3.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4.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6.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7.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8.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者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