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有部分公司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融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有关“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监事”、“监事会”表述统一删除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原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集
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
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经
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
更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50298200002795。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原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集
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
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经
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
更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 用代码
91350200612040492E。 |
| 第八条 董事长或CEO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CEO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CEO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
| |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联席CEO、执行总裁、常务副
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CEO、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
|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以其所持有的原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科技”)的股权
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
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以其所持有的原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科技”)的股权
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
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4,000,000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元。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份数如下: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000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3,00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3,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3,000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
|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不得违法、违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
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
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
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
承诺的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
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
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
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公司还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采用网络投票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
|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
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
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
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
|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
|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CEO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
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九十五 ……
董事可以由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
|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
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
定。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负有的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
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
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 |
| — |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等四个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与组成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
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包括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CEO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CEO、执行总裁、常务
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CEO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CEO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CEO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CEO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CEO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
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 |
|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
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
定。
…… | 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
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
|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
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 |
| |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
| |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
| |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CEO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酌情聘任联席
CEO,并设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
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CEO、联席CEO、执行总裁、常务副
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CEO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酌情设执行总裁、
高级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CEO、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CEO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CEO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联席CEO、执行总裁、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由CEO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CEO提名联席
CEO、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联席CEO、
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
总监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CEO
提出免除联席CEO、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职务时,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免职的理由。联席CEO、执行总裁、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联席CEO、执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执行总裁、高级副总
裁、财务总监由CEO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协助CEO工作,
分管公司不同业务体系,负责公司某一方面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 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
监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联席CEO、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
级副总裁协助CEO工作,分管公司不同业务
体系,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CEO、财务
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
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删除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
股利。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
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
| 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
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
两个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征询监事
会的意见,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 |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3.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
两个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征询审计
委员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
…… |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 |
| |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
| |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
号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者《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时报》上 |
|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
| 过。 |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
|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的CEO和《公司法》
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财务总监和《公 |
| | 司法》中的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同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