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能之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7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2025年 8月 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672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8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2,217,000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984,5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554,079.8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30,490.17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2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16,997,000万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0,803,838.43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01,744,531.57元。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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