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能之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7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2025年 8月 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672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8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2,217,000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84,5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554,079.8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30,490.17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2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6,997,000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0,803,838.43 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01,744,531.5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能之光”)。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及资金需要,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向赣州能之光投入,增资金额 3,000万元。同时,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赣州能之光增资 5,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赣州能之光的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增至 10,000 万元,资本公积增加 6,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仅用于募投项目“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监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8,000.0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8,000.0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8,000.00万元。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赣州能之光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