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15Z0772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1-3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 2 1-2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1幢10层1001-1至1001-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mail:[email protected]://www.rsm.global/china/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5]215Z0772号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之光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宁波能之光公司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宁波能之光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宁波能之光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宁波能之光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宁波能之光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宁波能之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 字[2025]215Z077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蔡如笑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蔡金媛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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