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能之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7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2025年 8月 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672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8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2,217,000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84,5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54,079.8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30,490.17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2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6,997,000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0,803,838.43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0,803,838.43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 9月 29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3,928,752.83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928,752.83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能之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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