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002462):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30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基本原则...................................................1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及职责.................................3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5第五章 接待工作...................................................9第六章 责任......................................................11第七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 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 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 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 (六)接待来访; (七)座谈交流;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 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一);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三十四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第三十五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 (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附件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预约方式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TEL:010-88433464。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EMAIL:[email protected] FAX:010-88447731。 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邮编:100195)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 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 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附件二:现场预约登记表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并承担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 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 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 附件四: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 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 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 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 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 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 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 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五: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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