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实行 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 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 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 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七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 任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调查责任原因,汇总相关 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请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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