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6:01 中财网
原标题: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
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公司对于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
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
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
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
公告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制作的或在其
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
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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