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7:07:55 中财网
原标题:英 力 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
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保
证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人员或机构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
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
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
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如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
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
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
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
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
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
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
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
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
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
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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