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致使公司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运行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能正 确履行职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错误、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及证监会、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 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 (四)会计差错影响年度当期损益 500万元以上的;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因会计差错 导致盈亏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未按深交所年报要求编制年报,年度报告章节存 在遗漏的; (二)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 差或误导情形的; (三)业绩预告预计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变动幅度 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五)公司盈利预测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如有);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独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收集和整理 相关资料,按制度规定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调查报 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 内容; (二)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性质 及成因; (三)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 各项经营指标及信誉影响分析; (四)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情况(如有); (五)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的认定; (六)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 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更正公告。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更 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制度公司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 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等处理的,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发生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已知事实,按 照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认错态度等因 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 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员的; (三)对已经出现的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重大错误、重大遗漏不及时进行整改,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 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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