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协电机”、“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0月7日行使完毕。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83元/股于2025年8月2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7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规模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三协电机于2025年9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70.00万股)。 三协电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协电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8.83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800.00万股的基础270.00 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070.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5,310.93万股增加至7,380.93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8.05%。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384.1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8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5,894.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8,278.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802.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475.30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北证券已共同签署《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384.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384.07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效期的议案》的议案。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议案,并同意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2025年8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了《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北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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