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30109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9:15-15:00 日(星期四) 。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48,043,8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259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29.79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79,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37,564,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840,2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80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71%;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 1,33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71%;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3%;反对1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0.0571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月鹏、邹佩垚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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