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隆科技(603197):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香港威乐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香港威乐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香港威乐、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将为全资子公司BaolongHoldingsEuropeKft.(以下简称“BHE”)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分别调剂4,628.76万元、3,800.00万元给保隆工贸及合肥保隆,调剂后,公司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93712222025901的《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与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本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9日。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9月26日至2027年3月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 债权人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司承字25B137号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注:《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中约定承兑汇票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汇票类型为电子汇票。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香港威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8月29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万捌仟柒佰陆拾贰元柒角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Z310800000LDZJ2025N04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编号为HTZ310800000LDZJ2025N04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 (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Z310800000LDZJ2025N04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编号为HTZ310800000LDZJ2025N04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 (十)《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 SH4620120250010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期限自2025年9月18日始至2026年3月18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香港威乐、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香港威乐、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39,034.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0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39,034.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05%,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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