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6032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3401 致: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腾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8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8月24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权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登记完成之日分别为2023年9月7日和2023年10月9日,因此,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2023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解锁数量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后,可以解除限售的比例为50%,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00,500股。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25年6月11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上涉及相关股份数据均已根据前述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相应调整。 3.解锁条件 经核查,除10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其余20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具体如下:
办法》以及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20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00,500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10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20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00,500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除限售条件业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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