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0012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1:15:37 中财网
原标题:魅视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83号—魅视科技
(AVCiT)大厦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魅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7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71,360,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05%。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2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60,837,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60.83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523,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3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4,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4%;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776%;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7%;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601%;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7%;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601%;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2,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5%;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599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6,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341%;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4,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5%;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3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1%;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6253%;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44,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5%;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3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聂明,方海燕;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章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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