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2024
《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另结合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公司总股本将由181,200,000股增加至182,010,000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
70200MA3F9GUH9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MA3F9GUH9B”
营业执照。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120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01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120万股,公司发行的
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201万股,公
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
|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
|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 |
| |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
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且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
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
| |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删除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
| |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
| |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会议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会议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
|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股东会通知于早间或者午间发布的,从
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会通知于晚间
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
|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
……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
|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
|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
|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
| |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
规定表决。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
(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
| 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的股东提名;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提名
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候选人;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候选人数在2名及以上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应选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
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
投给1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
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由公司下
次股东会补选。如1位以上董事的得票相同, |
| |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而无法确认当选人员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
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
应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有关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提
案应同时指明新任职工董事的就任时间。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
2。 | 第一百零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
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第一百一十条……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二)董事会对于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会的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二)董事会对于除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以外的其他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必须
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代为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
| |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
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
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 |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
| |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战略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 |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
的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合理回报股东是公司的经营宗
旨。……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并经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且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没有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六条合理回报股东是公司的经营
宗旨。……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
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详细
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没有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
| |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当年经
营性现金流为负。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
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
| |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等形式通
知。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
信、传真等形式通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的,则以被通
知人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到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
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
| |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部分条款中将“或”修改为“或者”、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上述序号1-9、序号24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序号1、2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完)